十多年前没有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就搬进了购买的二手房中,十多年后读了《物权法》后想办理产权证但原来的房主居然又找不到了。近日,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就受理了这样一起请求协助办理产权证的案件。
1994年11月27日,海盐的朱某向任某购买房屋一套,双方约定:购房款总计为5.75万元,由朱某一次性付清。购房买卖合同签订以后,朱某于当年12月10日给付了全部房款,随后,任某将房照原件交给朱某,朱某搬入该房屋居住至今。当时为了图省事,双方没有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房屋买卖后的产权过户登记是物权变动的法律要求,当朱某意识到这一问题,并打算去找任某的时候,才发现任某几年前就已离开了海盐,此后朱某几经寻找未果。今年5月,朱某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任某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转移登记手续。
本案将择日开庭。(来源/网络 海南租房-搜房网摘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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